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 告
2016年 第14号
根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35号令)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组织制订和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2016年版)》、《中国能源效率标识基本样式》(修订)、《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投影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以及《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等33类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现予公告。
《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投影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等34类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冷水机组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2004年第71号公告、2006年第65号公告、2008年第8号和第64号公告、2009年第17号公告、2010年第3号和第28号公告、2011年第22号公告、2012年第19号和第39号公告、2013年第34号公告、2014年第18号公告和2015年第7号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源效率
标识实施规则(修订)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 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 380V 电压,50Hz 三相交流电源供电,能效 2 级和3 级的额定功率在 0.55kW-315kW 范围内,能效 1 级的额定功率在3kW-315kW 范围内,极数为 2 极、4 极和 6 极,单速封闭自扇冷式、N设计的一般用途电动机或一般用途防爆电动机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本规则不适用的电动机主要包括:
(1)与其他设备如泵、风扇、压缩机和减速箱等完全嵌合而不能单独分离测试的电机;
(2)为驱动特殊机械(如在启动转矩大、特殊要求的扭矩刚度和/或极限扭矩特性、大量驱动/停止循环、转子惯性小)专门设计的电动机;
(3)为在较恶劣供电环境下(如电动机启动电流不能过大、电网电压和/或频率变动幅度较大)使用特殊设计的电动机;
(4)特殊环境条件下使用的电动机,如高海拔安装使用的电动机、排烟电动机、纺织用电动机、船舶专用电动机;
(5)出于安全需要和特定设计限制(如加大气隙、减少启动电流、增强密封)而制造的防爆电动机;
(6)为变工况专门设计的电动机;
(7)为起重电动葫芦和建设机械配套的锥形转子电动机;
(8)电磁制动在电机机壳内的电动机(风扇罩内算机壳外);
(9)S1 和操作时间达到 80%或以上的 S3 工作制之外的电动机;
(10)绕线转子感应电动机;
(11)双绕组和多绕组电动机。
(12)宽频电机、变频电机(频率含 50HZ,绕组线圈没有特殊要求)有独立风扇(IC416)。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 66 mm,宽度为 45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 CHINA ENERGY LABEL),
包括以下内容:
(1) 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 规格型号;
(3) 能效等级;
(4) 效率;
(5) 额定功率(kW);
(6) 极数;
(7) 依据的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编号;
(8)能效信息码;
(9)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
2.3 标识上要求标注的产品规格型号、效率、额定功率和极数,若产品铭牌上有相对应的信息,标识参照铭牌同时使用,该标识的具体样式和规格见附件 1。若产品铭牌上缺少相对应的信息,则标识上必须明确标注所有信息,该标识的具体样式和规格见附件 2。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效率的测试方法依据 GB/T 1032 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检验报告的格式见附件 3—《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保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3.4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复制件。授权机构可对未获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能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确定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
者。
4.2 产品规格型号应依据 GB 4831 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编制,亦可使用企业自己的编号,并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效等级和效率应依据 GB 18613 GB/T 1032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能效标识标注的效率应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容差应符合 GB 755 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
4.4 依据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为GB 18613 的现行有效版本。
4.5 能效信息码采用国际通用QR码,生产者或进口商在备案时由能效标识信息系统直接生成。
4.6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应使用包含能效“领跑者”信息的能效标识。
5 标识的印制、加施和展示
5.1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电动机均应加施标识。
5.2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3 标识应采用 80 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当同一规格型号产品的产量很少时,能效标识可采用打印的方式。
5.4 标识应采用不干胶方式粘贴或卡片式悬挂的方式。
5.5 标识应加施在电动机的正面明显部位,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产品通过网络商品交易的,还应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
5.6 加施在电动机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 2 条的规定,图案、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 2.1 条规定的基础上按比例放大。
5.7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能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纸质版可以单色印刷,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的产品应当按不同品牌、不同系列的产品按规格逐一备案。 每个型号可作为一个系列,每个系列按机座号分为80-160、180-280、315-355 三段,每段视为一个备案单元,相同备案单元的产品填写一份备案表,提交两个主检型号(本单元内最大基座号和最小基座号)的检测报告,其它规格产品可不提交检测报告。6.2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于出厂或进口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能效标识备案,向授权机构提交《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 3),以及《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并同时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6.3 产品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6.4 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能效标识的备案工作。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 6.2 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6.5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在每年 3 月 15 日前,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型号的标识备案情况;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况等能效标识相关的资料。
6.6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7 标识的公告
7.1 授权机构应于备案完成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公告备案的能效标识样本。
7.2 授权机构应建立产品能源效率数据库,向生产者和消费者等提供产品能源效率信息查询服务,及时公告标识的核验和监督检查情况。
7.3 企业、消费者等相关方可通过以下方式对能效标识违规情况进行投诉和举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
201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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